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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秀賢事件如果在台灣,法律怎麼看?

  • 作家相片: 陳君瑋律師(熊大律師)
    陳君瑋律師(熊大律師)
  • 3月14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一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?


假設與未成年性行為,如果是強迫的,構成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,可能處七年以上徒刑。如果雙方合意,是否就沒事?錯了!照樣構成刑法的處罰,但是如果願意承認錯誤,支付賠償金,達成和解,一般來說法院會給予緩刑,不用關,俗稱「兩小無猜條款」。


二、逼迫還債?


當中提到金秀賢逼迫女方還債?依照媒體報導,金秀賢替女方還債,後來因故(分手?還是其他原因?)要求女方償還債務,可能間接導致女方輕生?

假設女方還債當時還是未成年人,未成年人不具備欠債還債能力,真正應該負擔債務的是他的父母親,這也說明為何女方的母親,後來不斷緊咬金秀賢的原因。

但也需要強調的是,欠錢還錢,天經地義,如果女方的母親真的欠金秀賢債務,不會因為爆料,而自動免除債務,反而因此讓金秀賢演藝事業受打擊,經濟狀況如何陷入困頓,更可能因此要求提告女方母親還債。


三、女方輕生原因?


女方是因為感情不順?還是因為還債壓力?甚至女方與母親之間是否有親子問題?甚至有其他原因,例如工作不順心?最終導致情緒受影響而輕生?恐怕是綜合且複雜的議題,很可能如同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」變成懸案,很難有正確答案。


四、提告遺囑?


所謂提告遺囑,應該是指「確認遺囑無效」,遺囑無效有很多種可能原因構成,內容矛盾、無行為能力等等,都有可能構成無效遺囑。台灣民法第1186條規定:「無行為能力,不得為遺囑。限制行為能力人,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得為遺囑,但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為遺囑。」


不過金秀賢要提告無效遺囑,前提也要這個訴訟有意義,例如裡面分配的財產不公平等等,否則如果女方的遺囑單純只是指控金秀賢對她如何不好,提起訴訟也會被法院當作「無實益」。畢竟法院不是街坊大媽,要幫忙判斷別人感情堅貞與否。


其他無效遺囑請見陳律師文章:


五、金秀賢的人生課題


金秀賢因為在亞洲知名度很大,而且深情形象深植人心,現在面臨演藝事業重大危機,這也是韓國娛樂常常出現的扭曲現象,高高舉起一個偶像藝人,讓他年輕就負有盛名,再重重摔死他(例如寄生上流的男主角)。

不要忘了,觀眾平常看的那叫作「戲劇」,俗語說「演戲的是瘋子,看戲的是傻子」,戲劇與真實人生本來就不同,再光鮮亮麗的藝人與明星,私底下都是普通人,都要吃三餐,都有七情六慾。觀眾曾經因過度追捧,再因失落後過度鞭屍藝人,傷得是觀眾自己的心,損人不利己呀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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